1、凌河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2、第二十八条列举了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一些禁止行为,如种植高秆作物、取土、排污等,一旦违规,罚款金额从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这些行为违反了《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或《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的特别规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3、第十条 对在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入侵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内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准。
4、记者从省人大环资委了解到,目前辽宁省对于水库的立法保护还仅限于1990年人大立法通过的大伙房水库保护区条例。该条例严格划分了水库的不同等级保护区。明确规定了哪一级的区域不可建厂、哪一级区域可以放养牲畜、哪一级区域可以建宾馆等等。同时,对应违反操作的还有处罚条款。
1、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1月5日的第27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重要的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这部条例的立法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审议,旨在为辽宁省城镇的绿化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绿地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分工。
3、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城镇绿地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首先,市、县的绿地系统规划需由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并备案。镇级绿地规划则由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级批准后实施,同样需备案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各级政府有责任监督绿地规划的执行,并接受公众监督。
4、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致力于推动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城镇,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条例依据相关法律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活动。
5、在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首先,对于新建建设项目未达到附属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纠正,逾期未改正将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第三十九条)。
6、改变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和绿地性质、用途涉及到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变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2年1月5日的第27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重要的法规——《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这部条例的立法过程得到了充分的讨论和审议,旨在为辽宁省城镇的绿化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把我市建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1、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方式。对严重失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山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各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月22日,辽宁省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是我省乃至全国唯一一部针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恢复治理、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是一部专门针对青山保护工作的十分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违法破坏山体生态的行为进行打击。
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青山办等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及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等 。
1、第一条 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有代表性、连续性、比较性的气象资料,加强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保护。各级政府、各企、事业部门,各地驻军、人民团体和广大群众有责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规定,以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2、第十七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3、辽宁省气象局已构建了完善的大气探测系统,包括54个地面气象观测站,普遍配备了701测风雷达和微机数据处理系统。长春气象站的C波段全自动测风雷达已开始运作。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林业部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5、辽宁省气象局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直属机关的多个部门,如直属机关办公室、观测与网络处、科技发展处、计划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审计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以及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6、辽宁海城出现幻日环奇观 幻日 4月7日11时30分左右,辽宁省海城天空出现幻日环奇观,太阳犹如闪闪钻石镶嵌在光晕上,太神奇啦!关于幻日,中国早有记载,《淮南子》上说:“尧时十日并出,草木皆枯,尧命后羿仰射十日其九。”幻日不是神话,也不是一种不祥之兆,而是一种自然界的光学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