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部分环保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排放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主管部门。
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的法规依据 本条第一款规定排污申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二条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通过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该法律旨在通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的《环保法》于2014年4月24日经过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法律分析: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在1989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1、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2、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3、年 7月31日中国政府规定每年农历清明节时为植树节,届时全国各地举行植树典礼,组织造林活动。
4、年3月12日,邮电部又发行了一套4枚¨绿化祖国邮票,第一枚为“全民义务植树”。决议指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