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科研、环境规划、清洁生产审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产品研发及推广、环保设施运营、环保市场咨询与评估等。
2、在知识产权方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拥有注册商标数量达到17个,软件著作权数量达到8个,专利信息达到132项。此外,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还对外投资了8家企业,直接控制企业1家。
3、该院业务资质齐全,多年来,山东省环科院在环境科学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工程项目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很大成绩。扎实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得到了山东省环保局、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肯定。该院的目标是:在省局的领导下,把该院建设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上有影响的环保科研单位。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及外围保护地带,严禁违反有关保护规定,进行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对已建的产生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必须关闭、停产。” 十删去第十五条。
首先,条例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针对建筑施工噪声问题。以往,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噪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反作业时间限制的单位,如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噪声监管的力度,以确保环保执法的到位。
第十七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物、倾倒废物或者进行海岸工程建设、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运输和拆船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