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原始类型的森林植被和珍贵野生动物,开展野生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农林部《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2、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建筑施工因浇筑混凝土生产工艺上的要求,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意该施工单位2021年4月29日当日22:00至次日6:00时禁止施工时间段期间进行浇筑混土。要求施工单位在禁止施工时间段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厦门市各区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届时,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而在禁止区域外允许露天烧烤的,则应当配备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规定的,可能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这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5、在旅游立法方面,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旅游管理条例》、《厦门市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厦门市一日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初步构成了厦门地方旅游法治体系,为依法治旅方针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6、年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厦门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9月授予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心相印茶语盒抽纸、纸杯、心相印手帕纸、心相印餐巾纸、心相印珍宝纸等产品为“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指定产品。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权利,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环保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
第三章排污管理 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对环境表现不良的排污单位,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同时还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从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相关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