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2、建设工程项目选址、选线、布局应当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应满足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4)应采取生态保护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3、但是随着国家对长江上游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二滩电站过木机道工程随之停建,整个过木机道工程为此损失八亿元。1 .2项目规划选址中注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选址不当,许多项目建在水源上方、城市的上风方向,致使项目当前以及今后的搬迁,造成资源的浪费。
4、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治理原则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建设项目的供热、供电及供煤气的规划设计应根据条件尽量采用热电结合、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集中供应民用煤气的建设方案。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3)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4)环境经济责任原则,即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必须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下游;废渣堆置场地应与生活居住区及自然水体保持规定的距离。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第五十九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监测任务、监测范围设置必要的监测机构或相应的监测手段。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和建设:要求建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环境影响,建立必要的环保设施和措施,并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和运行。 建设项目开工前环境保护审批: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审批,明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决定,决定结果应及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