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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境保护条例(天津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2024-09-05      浏览:26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保护和改善

1、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2、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排水、园林绿化、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综合利用,必须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处理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

3、第四十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都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工作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把消除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 防洪、防潮、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控制地面沉降的专业规划,海水、再生水、雨(洪)水开发利用的专业规划,河道、水库、湖泊、滩涂治理及利用河道、渠道排水的专业规划,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拆船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水资源和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七条 市水利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市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治理与修复等管理保护工作予以组织领导、监督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的工作机制。

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总则

1、为确保天津市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得以保护和改善,同时防治各种污染与公害,保障市民健康,推动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和海域的环境保护。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和海域。

3、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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