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公司新闻

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光污染)

2024-09-02      浏览:21

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具体规定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27°24′30″至27°30′00″、东经120°56′30″至121°08′30″,总面积196平方公里。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需加强对保护区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能。根据查询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修改)显示,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外国人遵守有关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便能去南麂岛。

遵守保护区规定:在保护区内,遵守相关规定,不捕捞、捕捉动植物,不破坏生态环境。同时,注意保护区的开放时间和封闭区域,避免误入禁入区域。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在前往南麂列岛的过程中,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如正规的船只。在岛上,尽量遵循当地的交通规则,避免在危险路段行驶。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浙江省平阳县以东海域,其中心点为北纬27°27′,东经121°25′,总面积为2006平方千米,其中海域面积190.71平方千米。距浙江省平阳县鳌江港56千米,离台湾岛约150千米。最大岛屿为南麂岛,面积64平方千米,因形似麂而得名。

我国第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5个,分别是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海南省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和浙江省南麂列岛海岸自然保护区。海洋和海岸保护区通过控制干扰和物理破坏活动,有助于维持生态系的生产力,保护重要的生态过程。

南麂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浙江温州市平阳县东南海域,距鳌江港56千米,离台湾岛约150千米。区域总面积2006平方千米,陆域面积13平方千米,由大小52个岛屿组成。12保护区建于1990年9月30日,是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的五个海洋自然保护区之一。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如下:总则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河道规划和建设 河道规划是河道管理的基础。

2、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对省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该条例旨在加强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涝畅通,保护水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它适用于本省所有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等,并强调了河道管理应遵循防洪总体安排,兼顾生态保护与合理利用。

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旨在强化河道管理,确保防洪安全和排水畅通,优化水生态环境,并充分发挥河道的多功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条例得以制定。

4、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该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省河道的主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的河道管理。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名录,建设单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若项目需经过其他相关行政部门预审,应遵循相关规定。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项目,环保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陈化粮(重度不宜存粮食,下同)销售的管理。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基本信息

1、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旨在确保这一水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的保护。该条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8年7月23日,当时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最初的版本。此后,根据法规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正。

2、第十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禁止在湖泊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必须保证水体水温符合水环境标准。

3、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区东跨湖桥,西至绍兴县湖塘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一千米、北侧五百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取水口与柯桥水厂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五百米内的水域。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曹娥江生态环境,保障曹娥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温瑞塘河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保护温瑞塘河历史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瑞塘河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5、在钱塘江河道从事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渔业生产、围垦和建设水力发电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旅游开发、港口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

Copyright © 2021-2024 Corporation.鲁ICP备2021000713号. 开云·kaiyun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登录入口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