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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4-09-02      浏览:18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证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4、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5、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海洋、放射性、电磁辐射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各级政府需依据国家制定的空气质量标准和本区域的功能区划,实施严格的环境质量控制,由市环保部门划分并经政府批准后报省环保部门备案,公开给社会知晓。

浙江省的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在《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的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需协同合作,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责任落实,提升管理能力,并通过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全面掌握辐射环境的监管对象情况,共同维护辐射环境的健康。

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的具体细则,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法律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与排入该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共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着重强调了管理监督机制和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人员需严格依法行事,着装规范,出示执法证件,确保程序公正和文明执法。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修正)

1、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示该地块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要求设计单位低于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绿色建筑的绿色革命:揭示三星级建筑的科技奥秘 五月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浙江迈入了一个全新的绿色建筑时代,紧接着,《浙江省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发布,为这个转变注入了更多环保动力。这样的绿色浪潮,将如何深刻地影响我们的生活环境?让我们一起探索绿色建筑的非凡之处。

3、预留发展和改扩建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规划的可持续发展观点,但不可一味追求“预留”,而损害了拟建建筑的空间舒适。7~8建筑朝向是指一幢建筑的空间方位,一般以主要房间向外最集中的方向为标志,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应从全局出发。

4、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对《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用于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筑。

5、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是否采取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监理”,显然对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是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重要法规。基本原则和管理制度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公众参与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州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如下:总则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河道规划和建设 河道规划是河道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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