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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环境设施管理制度)

2024-06-17      浏览:50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哪些经营范围: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不包括轨道施工)。城市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城市管线工程。

市政设施管理是指对城市中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基础设施管理: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系统、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公用事业设施管理: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确保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这种情况设施管理有道路交通设施、桥涵设施等。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公交场站、广场、路名牌、停车场等。桥涵设施:包括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向环境排放在种植业、非集约化养殖业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1、法律分析: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了员工建造适宜和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第三条 在滕王阁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生产、经营及生活、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滕王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3、五)设置湖区标识、标牌;(六)统筹协调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湖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联合执法;(七)统筹协调湖区渔业发展规划、捕捞管理、船舶管理以及水质监测预警工作;(八)建立健全湖区保护管理制度;(九)对湖区资源统筹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5、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备和管理。

6、第八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第九条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制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业务上同时受市环保局的领导。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

2、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3、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1、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环境影响评价(3)环境保护设施建设(4)法律责任(5)附则五部分内容。其中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内容: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2、目的是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检查、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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