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的。《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故正确答案为B。
3、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2、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各级、各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组成汾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定期对污染源和水体水质进行监测,组织编报水环境质量报告书,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3、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5、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环境优先、严防严治、科学有效、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对违法行为和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罚款数额。一般而言,轻微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较高,最高罚款数额可达千万元。 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处罚措施。
关于对长治市潞州区部分区域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长政通字〔2020〕6号 根据气象及环境监测部门会商预测,今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整 体较差,极易形成重污染天气。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根据《山西省矿井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山西省矿井水排放标准中铁锰含量的限制如下:矿井水中铁含量不得超过15毫克/升。矿井水中锰含量不得超过2毫克/升。
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食品卫生条例》、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4、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高城乡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经调查,8月27日下午,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红旗街中心医院南门出口处一道路施工工地围挡上用油漆喷涂了面积达4平方米的“禁止停车”字样,违反了《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随即通知道路施工方进行整改,项目负责人承诺当晚更换这两块建筑围栏。